浙江全职妈妈带娃回娘家,丈夫提离婚,她要
让白癜风患者感受中科魅力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97098023515184729&wfr=spider&for=pc一直以来,照顾家人、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家务劳动的价值被广泛低估。《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关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一方。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案件回顾杨先生和齐女士于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杨某某跟随齐女士在台州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今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妻子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法院审理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2、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法院判决最终,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齐女士本来就没有工作,也就不存在为了照顾家里放弃工作。婚生子出生后,实际系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杭州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经审理,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转自:潇湘晨报综合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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