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患精神病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概述: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作出一份二审判决,由被告人吴某光因不服区法院判决而提出上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曾患有精神病的证人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年2月23日晚,吴某光与吴某1、吴某2打架后伙同10多人报复,致吴某1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然入室打砸的证人“吴某5”的证言的合法性是认定吴某光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重要因素,就此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审判观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公诉案件中,指证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的证人主体资格的举证责任,也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本案中,“证人”吴某5的“证言”是人民检察院用以证明被告人吴某光有罪的证据之一,对于“吴某5能作证人”的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在本案中,(1)、证人吴某7证言证明:吴某5是其儿子。16岁的时候去广州打工被人打伤头部。其六年前带吴某5医院治疗过,诊断吴某5有精神病。但吴某5一直在吃药,这几年没有发作,没有过激行为。吴某5现在自己去买药吃,生活正常,不用别人照顾,一切都能自理,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有时还出去和朋友玩,年的精神状态与现在差不多。(2)、证人吴某6证言证明:吴某5有精神病,平时没什么问题都算正常,如果精神病发作起来说话都不正常,平常人都没法与吴某5交流。吴某5的病已经有十多年了,听说吴某5最近这几年经常发作。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证人吴某7证言、证人吴某6证言,吴某5曾患精神病。吴某5所患精神病是否治愈、何时治愈,医院、医生作出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吴某5在原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犯罪事实发生当时、吴某5作证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没有鉴定意见证实,所以存有疑问,应视为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律师评述:
对于证人证言应注意审查证人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正常,生理状态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如为未成年人,应审查其陈述是否与年龄、认知、辨识和表达能力相匹配。本案中吴某5证明吴某光当时在场,但吴某5本人患有精神病,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由此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变归结为了本案证人“吴某5”的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影响认知和表达的通常因素有年龄、精神异常、醉酒、中毒和麻醉。本案中,吴某5患有精神疾病,虽然精神状态有正常的时候,但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吴某5证言与其他证据亦存在矛盾。最终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后作出无罪判决,即排除合理怀疑的体现。
作者:侯晨晨律师
校对:宋开诚律师
单位: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成功获得案件不移交检察院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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