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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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贺鸿德、黄小琼,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6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民诉讼代理人赵宝琦、杨书彬,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25日以惠市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3月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书彬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贺鸿德、黄小琼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是被害人简某前女友贺某2的伯父。年6月3日,贺某某得知简某向贺某2威胁并索要5万元小孩抚养费的事情后,于次日到惠东县白花镇明星村贺某2家中了解情况并查看了贺某2父亲贺某1手机中保存的简某照片及摩托车牌号。6月7日下午15时许,简某又到明星村找贺某2及其家人索要小孩抚养费,贺某某知道后便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银色比亚迪小车在狮子头村附近找到开着摩托车的简某,并开着小车将简某连人带车撞至公路左侧的果园围栏边。撞人后,贺某某打报警称自己撞到人了。接着,贺某某来到倒地的简某身边,简某从身上的黑色挎包中拿出一把报纸包着的水果刀并想站起来,贺某某见状很生气,便跑回其小车里拿一把红色手柄水果刀往简某的胸部、腹部等部位乱捅数刀,导致简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简某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被告人贺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交通费元、食宿费元、误工费元,合计人民币.5元。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2、本案是被告人正当防卫造成的后果,被告人当时受到被害人手持刀具的挑衅,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侵害而进行防卫,但防卫手段及后果超过了必要的程度,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由家庭抚养矛盾引发;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某是被害人简某前女友贺某2的伯父。年6月3日,贺某某得知简某向贺某2威胁并索要5万元小孩抚养费的事情后,于次日到惠东县白花镇明星村贺某2家中了解情况并查看了贺某2父亲贺某1手机中保存的简某照片及摩托车牌号。6月7日下午15时许,简某又到明星村找贺某2及其家人索要小孩抚养费,贺某某知道后便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银色比亚迪小车在狮子头村附近找到开着摩托车的简某,并开着小车将简某连人带车撞至公路左侧的果园围栏边。撞人后,贺某某打报警称自己撞到人了。接着,贺某某来到倒地的简某身边,简某从身上的黑色挎包中拿出一把用报纸包着的水果刀并想站起来,贺某某见状很生气,便跑回其小车里拿一把红色手柄水果刀往简某的胸部、腹部等部位乱捅数刀,导致简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简某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生及来源情况。

2、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1)惠东公(刑)勘[]K010号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其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惠东县白花镇明星村委狮子头村Y-8路段。在隔离网北侧距网55cm、距公路边6.6cm处的罗汉松南侧树干上离地10cm有一处3cm*4cm范围的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罗汉松北边42cm地上有5片带血迹的树叶(实物提取)。车辆前挡风玻璃副驾驶位置处形成一个范围为20cm*25cm的蛛网状裂痕,在裂痕中心内侧玻璃上有可疑斑迹(棉签擦拭提取)。比亚迪小汽车右后车门外把手下5cm处有一滴滴落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比亚迪小汽车方向盘上的气囊表面有三处血迹,大小分别为:1.2cmX1cm;5cmX1.1cm;4cmX1.3cm;并分别编号为①②③(均剪片提取);驾驶位右侧安全带扣上有一范围为0.8cmX0.1cm的血迹(棉签擦拭提取);副驾驶位车门内扶手处有一范围为3cmX2cm的血迹(棉签擦拭提取)。

(2)惠东公(刑)勘[]K070009号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其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惠东县白花镇明星村委狮子头村Y-8路段。在小桥以南2m的水沟底部有一把无牌带鞘并附着有可疑血迹的红色刀柄单刃刀,刀鞘和刀刃上均标有奶牛图案,刀长27.5cm,刀刃长15cm,刃宽2.3cm(实物提取)和一副双面粘附有泥土的白色布手套,手套口有一圈红线(实物提取);在小桥以南2m距公路0.5m的斜坡处有一张用来包裹刀的报纸(实物提取,剪片送检)和一副双面粘附有泥土的白色布手套,手套口有一圈蓝色线(实物提取),打开报纸见一把无牌木柄单刃刀,刀柄上穿插着三个铁质环圈,圈上附着可疑斑迹,刀长28.5cm,刀刃长17.5cm,刃宽3.1cm(实物提取)。

3、尸体辨认笔录,死者母亲王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照片中的死者是其儿子简某。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1)惠东公(司)鉴(法尸检)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额面部及鼻背部的皮下瘀血斑,左、右小腿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第4趾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解剖见死者额部头皮下血肿,据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特征分析,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类车辆碰撞、倒地)所致;死者左乳头上,左季肋部、上腹部及右腹外侧部的梭形创口,创缘均整齐,创角均一钝一锐,创均深达胸腔或腹腔,据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及损伤特征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所致;死者小鱼际部的皮瓣状创口,边缘整齐,据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及损伤特征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使用带锐利接触缘的物体划切所致;经解剖检验知死者右乳头上部损伤经第4、5肋间进入胸腔,致右肺上叶及中叶破裂,右胸腔积血约ml;结合尸表检验情况综合评判,死者简某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鉴定意见:死者简某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贺某某。

(2)淡澳法鉴所[]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贺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贺某某。

(3)惠市公(司)鉴(法物)字[]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小桥南侧2米距公路0.5米斜坡处报纸剪片上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被告人贺某某血的STR分型一致;现场提取的小桥南侧2米水沟底部红色刀柄刀具的刀刃、小桥南侧2米距公路0.5米斜坡处报纸内木柄刀具的刀刃上均未检见人血;现场提取的小桥南侧2米水沟底部红色刀具的刀柄、小桥南侧2米距公路0.5米斜坡处报纸内木柄刀具的刀柄、小桥南侧2米距公路0.5米斜坡处蓝白色布手套、小桥南侧2米水沟底部红白色布手套上均未检见STR分型。

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贺某某。

(4)惠市公(司)鉴(法物)字[]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罗汉松树皮上可疑血迹擦拭棉签、罗汉松北边42cm地上树叶、死者简某的球衣和短裤上均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简某血的STR分型一致;现场提取的挂有“粤B×××××”号牌的比亚迪小车方向盘安全气囊剪片①②③上均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被告人贺某某血的STR分型一致;死者简某的左手指甲擦拭棉签、右手指甲擦拭棉签上均检见死者简某的STR分型;现场提取的挂有“粤B×××××”号牌的比亚迪小车副驾驶位车门扶手处可疑斑迹擦拭棉签上检见嫌疑人贺某某的STR分型;现场提取的挂有“粤B×××××”号牌的比亚迪小车右后车门外把手下5cm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驾驶位安全带锁扣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均未检见人血;现场提取的挂有“粤B×××××”号牌的比亚迪小车前挡风玻璃上可疑斑迹擦拭棉签上未检见STR分型。

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贺某某。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贺某某尿液样本经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

6、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贺某2(被害人同居女友)证言,证实:我和简某没有登记结婚,我和他是年在惠阳淡水秋长新世界购物广场务工认识的,那时简某做保安,认识后就同居了,年1月7日我同他生下一男孩简正文,年初我俩因感情问题就分手至今。年5月2日,我和丈夫罗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简某听说我结了婚就用他的手机××××发信息给我称要向我要小孩的扶养费五万元,要我分四个月给他,我没有答应他。6月2日,简某又打电话要我一个月内拿二万给他,他就回四川老家,然后每个月给他五百元,要给三年半时间。后来没有找到钱给简某,简某就说他要将我和他生了一个小孩的事情告诉我的娘家,因为我娘家不知道我和他生小孩的事情。我听简某这样说就害怕家里知道,就将这些情况告诉我表哥李钟喜,我表哥李钟喜将我的事告知我姑姑贺春娴,我姑姑又告知我父母亲,我父母亲说不用理他,要是他来威胁就报警处理,就这样我回到我父母亲家里。6月3日下午16时多,简某和一男子(不认识)驾驶他的摩托车来到我明星村委会路边,简某就发信息给我说他已经到了我村委会,我和父母亲到村委会旁边找到简某,我们和简某谈判,简某硬说要小孩抚养费,我们不肯给他钱,他说没有拿到钱就不走,我们要求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简某听我们说了后就好气愤说不会让我好过,还说将我们生小孩的事告知全社会,他们就走了。之后,简某通过手机发信息的形式公布我生过小孩的事情,他发信息给我的家人、同学等人威胁我,信息的内容是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明星村委老屋村的贺某2于什么时候生过小孩,与他一起骗吃住等等,信息的详细内容在我母亲等人的手机上都可以看到。我父亲贺某1见此情况后于6月4日到白花派出所报警处理,简某听到我们报警处理,他更加嚣张发信息勒索我,几乎每天都发信息骚扰我,有时半夜都发信息。情况就这样。6月7日中午14时多,我在淡水家里,简某还是发信息我称他已经到我村小店,我打电话告知我父亲,我父亲马上到小店去就看见了简某确实在小店那里,我父亲也没有理他就回家去,我父亲还打电话给我说他又去报了警,之后,他们在家里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将简某威胁我的事情告诉我伯父贺某某,不知道我父母有无告诉他。

(2)证人贺某1(被告人哥哥)证言,证实:年6月3日下午3时度,我的妹妹贺某4从深圳龙岗到我家中,告诉我和妻子说我女儿贺某2跟一个外省男子一起生活了两三年,后还生一个男孩。但后来分手了。现在这个外省男子又跑到白花镇找我女儿贺某2要求赔偿营养补贴费。听后我就马上打电话给女儿贺某2,叫她回一趟家。当我见到女儿贺某2后证实有此事后。我就带着妻儿及我的妹妹准备去淡水找简某(外省男子)。当我们行至明星村委会门前我的女儿贺某2就认出了一辆摩托车上的两个人中的一人是简某,于是我们就叫他们到明星村委会对面公路边聊这事。聊天中简某就要求我们赔偿营养补贴费,但我听完就拒绝他的要求,我并警告他不要再来打扰我女儿的生活及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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