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从楼顶坠落,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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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6月9日汪某入住王某改造经营的老旧住宿楼。次日中午,汪某从住宿楼顶楼天台摔下,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勘查后,排除他杀。事故发生后,汪某父母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认为汪某是意外坠楼死亡。由于王某改造经营的宿舍楼天台围墙仅有80厘米,通往天台的楼梯未设置安全门,不符合相关标准,且王某出租宿舍楼属于无证经营,因此汪某父母认为王某需对汪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但王某拒绝赔偿。双方当事人遂到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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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潘调解

REPORT

调解员俞九斤接收案件后,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汪某父母认定是王某宿舍楼的安全设施不规范,导致汪某意外坠落;而王某则认为汪某是自杀,与其宿舍楼围墙高度等无关。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汪某父母提供的证据来看,调解员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

业务指导老潘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只能排除他杀,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汪某是意外坠落还是自杀。考虑到案涉房产系无证经营的,且存在安全设施不规范、年久失修等情形,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王某补偿给汪某父母12万元的诉前调解协议,并进行了现场司法确认。次日,在调解员跟进下,王某将12万元一次性汇款至汪某母亲的账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死者也终于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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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潘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经营者需按规定完善场地安全设施,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于人于己皆有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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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徐攀

编辑

杨杨

审定

孙建群

原标题:《住户从楼顶坠落,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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