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家的狗咬死西家127只鸭,前门大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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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

法官们手头的案子各式各样、千头万绪

有的小到“鸡毛蒜皮”

有的大到“人命关天”

无不关乎着社会的安宁与和谐

BUT!

无论是东家狗子咬死了西家只鸭

还是前门大母猪“吓”死了后门只鸡

碰上动物之间的矛盾,咱法官也毫不慌张

妥妥地给小鸡小鸭们伸张正义!

01

狗儿“入侵”行凶只鸭鸭惨死

TITTLES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在天台老叶的养鸭场里

只鸭子正在草地里集合散步

十分惬意

几分钟后

一只大土狗蹿进养鸭场

顿时鸭飞狗跳

狗子追着鸭子开始撕咬……

当晚

老叶的养鸭场死了只鸭子

老叶说,按照市场价元一只鸭以及每天减少的鸭蛋产量计算,自己损失高达元。

气不过的老叶于是将狗的主人小叶起诉到了天台县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在法院的协调下,今年9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小叶在9月23日之前支付老叶养鸭场的各项损失元。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老叶不得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次向小叶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02

母猪闯下大祸只公鸡惨遭毒手

TITTLES

凌晨三点

邢某养鸡棚里的鸡儿们睡得正甜

突然一头母猪闯了进来四处拱闹

鸡儿们受到了惊吓大量死亡

案发后邢某立即报警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

将母猪拖离鸡棚

并对部分死亡的鸡进行了拍照取证

事后,经养鸡棚所在村村干部们的清点,共有只公鸡死亡,均重3.61斤,死鸡处理花费元。

养鸡棚的主人邢某与某畜牧公司定有公鸡收购协议,协议收购价为5.9元每斤。对此,畜牧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公鸡死亡造成的损失额为元以及该批次鸡苗的投入数量为只以及事发后被收购数量为只。

邢某于是将母猪的饲养人曹某告到了天台县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对其所饲养的母猪未尽管理义务,致使母猪冲出猪圈并跑进原告搭建的养鸡棚里四处拱闹,导致原告所饲养的鸡大量死亡,作为母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对于原告诉称的此事故造成原告所饲养的鸡死亡数量为只,有原告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死鸡装袋后的照片以及村干部的证言为证。

经审理,天台法院判决母猪主人曹某赔偿养鸡场主人邢某公鸡损失(含死鸡处理费)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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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的习俗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逐渐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平常爱好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接受亲朋好友委托代为照顾动物的人,都应当积极履行对动物的管理义务,如果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动物脱离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不可避免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这种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实施某种“自损行为”导致的,比如在受害人为了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置身于动物侵害高度危险之中、受害人故意盗窃被饲养的危险性动物引起的、被侵权人单纯利用他人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进行自损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或者在受伤后故意拖延救治或补救导致损失扩大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可以请求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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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转载发布

来源:天台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东家的狗咬死西家只鸭,前门大母猪“吓”死后门只鸡……|鸡毛蒜皮里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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