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健身了解一下你的健身卡被安排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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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不减肥

七月、八月徒伤悲....

夏末秋初,

终于换下夏装,

踏踏实实把肉藏在衣服里了,

你准备好要“贴秋膘”了?

难道还没认清吗,

今年秋天不减肥,

明年夏天继续徒伤悲,

答应我,除了管住嘴还要迈开腿好吗?

什么?

偶遇门口传单小哥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

办卡送私教课,买一年送一年!”

仿佛马甲线、八块腹肌就在我眼前,

办卡!办卡!我要办卡!!

请等一等,

下面关于“私教课”的维权知识,

你可不能错过~

案例回顾

年9月21日,朱女士来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

年4月25日与天台县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1份《私教合同》,约定由Kelly为上课教练、运动康复教程20节。朱女士当即付清合同课程费人民币元,Kelly教练也于同日开课。

运动康复课进行到第10节,前来授课的不是Kelly教练了,朱女士即提出异议要求俱乐部退还余下11节课程费,共计元。

某俱乐部却说“不予退课”,交涉5个月未果,朱女士只能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处理过程:

天台县消保委受理了朱女士的投诉,确认该俱乐部是在未征求朱女士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授课教练的事实。

该俱乐部认为“不予退课”在《私教合同》的备注栏里明确载明,朱女士签约前应是知晓的,所以不能退还她的课程费。

后经天台县消保委调解,当事双方就《私教合同》里“不予退课”是属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无效的条款等达成了共识。

处理结果:

当事双方签署了由某俱乐部于年10月31日前退还朱女士运动康复课程费人民币元,并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投诉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浙版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消费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评析

01

单方变更教练应属根本性违约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私教合同》载明“上课教练:Kelly;运动康复教程20节;标准资费元”。朱女士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了课程费,某俱乐部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朱女士提供由Kelly上课的20节康复运动课程。

当康复运动课程进行到第10节时,某俱乐部却擅自变更了上课教练,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其根本性违约。

朱女士在事发当日就要求某俱乐部退还剩余11节康复运动课程费的主张也是符合浙版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02

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依法无效

本案中某俱乐部在《私教合同》备注栏内设置了“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不予退课”、“如遇俱乐部教练离职或者调动等因素使私教服务停止时,会员有权更换教练,俱乐部有责任提供帮助和安排”等内容。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所列禁止性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依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内容。

03

协议申请确认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在调解到“协议应于什么时间履行完毕”这个节点时,俱乐部提出“10月底前退还”,朱女士则担心时间过长,唯恐生变。

消保委引导双方可按浙版新《办法》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查后,下达“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可以保障本案调解的案结事了。

来源: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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