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必看这部重要法律即将施行,这些

                            

过去的这个周末,又一部法律诞生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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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相当重要,它关系到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果违反了它,轻则警告、记过,重则降级、撤职、甚至开除……

对公职人员来说,有哪些“红线”不能碰,有哪些重点要记牢?今天来聊一下。

切记!它涵盖范围扩大很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第二条不容易被注意,但相当重要:“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而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一般来说,被称作监察对象。

这也是这部法出台的原因之一: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这个词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存在“空白地带”。

比如说,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有“微腐败”等违法行为,因为他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甚至在以往,“处分”这个词,也往往只用于称呼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当它施行后,相关人员的范围,会扩大多少?

监察体制改革还在进行时,曾有过这么一个统计: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这些新增人数,就是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涵盖到,现在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涵盖到的人员,数量相当庞大。

涵盖范围扩大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第一个作用。

它的第二个作用是统一标准。

之前已经被涵盖的人员,因为身份不同,他们的处分标准,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比如说公务员、参公人员根据的是同一部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是另一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村委会工作人员,都会是同一个行为,同一套处分标准。不再会有身份不同,适用处分标准就不同的情况。

所以变化相当大。

这些行为万万不可有!否则后果严重

会带来哪些变化呢?这里择要聊一下。

首先是这么一些行为。

对它们,以前有这么一句话来形容:党纪管不了,刑法够不上。

意思是:有些人不是党员,但他在行使公权力时有轻微违法行为。对他进行党纪处分吧?他不是党员;用刑法吧,又够不上。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后,这些处于空白地带的人员,如果再有轻微违法行为,将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会受到处罚。

哪些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这里做个大致的列举,并附上以往相关案例。

1

行为一: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情节严重的,将会被降级或者撤职。

案例:

天台县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闽榕在年至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多次违规收受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所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天台县委给予陈闽榕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天台县监察局给予陈闽榕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2

行为二:违法取得财物,并据为己有。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案例:

安徽省芜湖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科科长沈健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宴请等问题。年至年,沈健生收受某标牌公司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元;年,沈健生收受芜湖某服装经销商元购物卡并参与其宴请。后来沈健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3

行为三: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会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案例:

湖南省宁乡市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勇红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胡勇红之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也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

行为四: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此外还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

案例:

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干部身份、变更年龄、伪造学历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

行为五: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例:

湖南省郴州市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原局长曹元生在任市委督办员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年2月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只填报了产权人为其配偶谭某的面积为平方米的湘南学院一处房产,隐瞒了本人在郴州市苏仙北路购置的一套面积为.58平方米的房产。曹元生因为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这些行为已被纳入!违者可能被撤职

还有些行为,有过相关案例,也有过相关处罚。在这次立法中,它们被纳入政务处分的情形中。

这里也列举一下,同样附上以往相关案例。

主要是这两项:

1

行为一: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这类行为,政治影响恶劣,有的还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以往较多情况下,这种行为会归为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然后再根据相关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从目前已公布的案例来看,被处分的相关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

而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这类行为的公职人员,将会被撤职或者开除。

案例:

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

行为二: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

关于这种行为,之前党纪处分条例有规定,针对对象是党员;《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也有规定,针对对象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这种行为纳入后,范围扩大到全体公职人员。凡是有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汉林伪造学历和个人档案资料,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红线”已经划定,万万不可逾越!所有公职人员一定要注意,否则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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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对此进行了解读。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童卫东说,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据童卫东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列入立法规划。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司法和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年6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草案,于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今年4月二审、6月三审,于6月20日通过。

“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进入审议程序不到8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进程可以称得上快。”童卫东说。

在童卫东看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童卫东表示。

02

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

根据该法,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如何适用?

据童卫东介绍,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这样对公职人员来说,就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童卫东说,草案曾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为了避免与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混淆,同时也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企业是劳动关系的性质相适应,法律后来作了调整,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沿用处分的称谓。

童卫东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此外,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救济制度也有不同。”童卫东说,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在救济制度上,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

03

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

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刚刚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邹开红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此,邹开红表示,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邹开红介绍说,在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邹开红表示。

04

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基于哪些考虑?

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设定这些情形基于哪些考虑?

“详细规定具体处分情形是处分类法律的惯常做法。”邹开红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对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以及规范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是起草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过程中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邹开红表示,首先是注重实现纪法贯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其次是注重实现法法衔接。据邹开红介绍,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是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础。在政务处分法起草中,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此外,设定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还注重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邹开红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同时,又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了共性与特性兼顾。”

05

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有哪些体现?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邹开红认为,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据邹开红介绍,该法同时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邹开红说,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邹开红表示。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标题:《公职人员必看!这部重要法律即将施行,这些“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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