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男子把5个朋友砌成水泥台,逃跑
常说兄弟情义深,但一男子竟将5个朋友杀害后筑成了水泥台,逃跑22年,究竟是什么让他如此丧心病狂?
一、分赃不均引发杀人案十多年前,何东升大学毕业后,考进了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这在当时是极其体面的工作。
但是天天面对大量现金的何东升感到不满足,这些钱看得见摸得着,但就是不属于自己。
于是对金钱的渴望让他渐渐产生占为己有的念头。他找到以前的同学,将其带上犯罪之路。
先是通过董某得知银行有一个副科长比较贪,常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钱财弄进自己的兜里。
于是二人联系上了这个科长吴某,三人开始密谋策划干一笔。
一切都如计划那样十分顺利,他们捞到万的巨款,将这笔钱存入到事先准备好的账户上。
但万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必然会引起银行的注意。于是他们又想到再找几个同伙帮忙存在分行。
于是何东升找到了郝某、石某、孙某三人,利用金钱诱惑他们帮忙。几人很快达成一致,事成之后一起分赃。
表面说着少分的何东升心里却是密谋如何独占这笔钱。
事情已经办好后,何东升便趁机办庆功宴的理由将大家聚集在一起。然后将事先买好的安眠药放在了酒水之中。
这五人喝完之后便昏睡了过去,何东升便开始了他的杀人行动。
他残忍地将五人头颅全部锤碎,再以装修为由购买了多袋水泥。在后面屋子里挖了个坑,将尸体扔进去后就用水泥筑成了一个水泥台。
五个人失踪自然会引起警方注意,不过何东升已经把尸体藏起来,警察自然就会以为是携巨款潜逃,到时候查不到自己头上。
报警意外发现尸体这房子何东升是不敢再住了,于是就用一部分钱买了新的住宅。
而后何东升的老同学崔某来济南打拼,看到何东升过得还不错。并且还有一个闲置的住宅,刚好离上班地点比较近,于是和何东升商量便宜一点租给他。
何东升想着那房子有点大,到时候把前边几间租给他,收点出租费也不错,于是便答应了崔某。
并要求崔某不要去后面的屋子,那里放了他家祖传的老物件。
崔某也信守承诺,没有靠近后面的屋子,就这样过去了五年。手里也积攒了一些钱,便把妻儿也接来济南生活。
崔某的孩子对后面屋子很是好奇,无视父亲的话将门打开了,发现什么也没有就告诉了崔某。
崔某还以为是被盗窃了,于是将此事告诉了何东升,并且已经报了警。
何东升直接破口大骂,说完赶紧收拾好衣物开始逃离济南。
警察看见房子里凸出的水泥台十分怀疑,于是经过检测发现里面有五具尸体,联想到这房主也是在银行工作,大概率与之前的贪污钱款有关。
隐姓埋名逃亡到云南但此时的何东升已经逃亡到云南,他以唐某身份在云南生活,还结识了张某,两人在相亲网站认识,感觉对方还不错就结婚了,虽然没办结婚证,但也和真实夫妻没什么两样。
之后何东升又利用假身份和与年轻女子陈某搞起了暧昧。而陈某被这个高大的北方男子所吸引,而且对方还出手阔绰,于是便同意和对方结婚。
但花钱如流水的何东升在这些年将赃款耗费的早已所剩无几,于是他便想要抢劫来获取钱财。
在一次抢劫过程中被警方抓获,经过调查发现此人身份是伪造的,而且还涉及重大案件。
与济南警方联系后,将此人逮捕归案,何东升见此也坦白事实真相,最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何东升残忍残杀5名男子的行为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是因为想要私吞赃款才产生犯罪动机,显然属于情节恶劣,
除此之外,何东升在逃亡过程中利用假身份先后与两名女子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包括法定婚姻,也包括实施事实婚姻,两者的区分点主要在于是否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
一般而言,行为人如果同时维持两份事实婚姻的话,是不构成此罪的。
回归到本案而言,由于何东升是用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瑕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因此在实质上何东升并未与这两名女子形成法定婚姻,而他又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符合事实婚姻。但因为是两份事实婚姻,从而不构成此罪。
其次,何东升和郝某等5人从银行挪取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呢?
在本案上何东升等人的行为符合是盗窃罪的构成要求,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通过秘密手段从银行中挪走万元,也达到了该罪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
不过由于他们都是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且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这万元,更符合职务侵占罪。
最后,距离何东升犯下故意杀人罪时已过去22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呢?
在本案中,何东升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因此其追诉时效是20年。不过对于这类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即便已经过去20年,经过特定程序还是可以追述的。
更何况何东升在之后还有抢劫行为,那么也应当从后罪开始起算追述时效。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何东升也终究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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