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前经营者价格行为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春节前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春节临近,加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物资供应充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经营药品、丧葬用品、煤炭、农资以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销售商品应当在标价签上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举报电话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我局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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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10日
来源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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