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法院一审宣判江凤奇等23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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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法院
4月22日上午,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对以被告人江凤奇为首的2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案件。
年6月,被告人江凤奇和其妻子方又花(另案处理)开始在江山市租房经营不锈钢加工店,先后招揽业务员、安装工从事不锈钢栏杆加工。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年9月份,江凤奇网罗豢养以安徽枞阳籍人员为主的成员,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逐步形成以江凤奇为组织、领导者,方宏进、周超为骨干成员,吴问兵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至年3月案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已多达20余人,先后在江西省玉山县、广丰县,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义乌市、浦江县,杭州建德市,绍兴诸暨市,台州临海市、天台县、三门县等地疯狂作案,共实施敲诈勒索42起、强迫交易6起、妨碍公务1起,其他违法行为47起,合计96起违法犯罪事实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危及被害人及其家人、邻居、朋友、村民的安全,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广大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干扰了当地同行业的经营秩序和市场合理竞争秩序。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江凤奇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方宏进等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九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原标题:《县法院一审宣判江凤奇等23人涉黑案》编辑:朱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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