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男子醉酒肇事逃逸另辟蹊径,结果还
酒后肇事逃逸
投案前又饮酒
酒精含量怎么算?
近日
三门县交警大队浦坝港中队
经办了这么一起案件
7月3日凌晨1时20分许,三门县交警大队浦坝港中队民警陈强在巡逻时发现浦坝港镇兴港大道科恩洁具附近路段的隔离护栏支离破碎,留有交通事故的痕迹。
作为当天值班民警,陈强并没有接到此处的事故警情,现场也并无肇事车辆停留,回到中队后他通过分析研判,锁定了肇事车辆。当天早上9时,陈强联系到了肇事车主翁某,通知其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10时25分许,翁某来到浦坝港中队投案。
到案后,翁某承认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并交代事发前和朋友一起喝过酒。民警立即对翁某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人翁某酒精含量达mg/ml(后经提取血样鉴定,结果为mg/ml),涉嫌醉酒驾驶。
“什么?醉驾肇事逃逸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翁某听到这个消息,连忙叫屈:“我投案前又喝了酒,那这怎么算呢?”他声称4点时因心里恐慌又喝了一瓶乌苏牌啤酒,这可能影响了酒精检测结果。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翁某投案前喝酒并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但为了将案件办得更加严谨,也为了让翁某心服口服,办案民警经请示局领导,和县局法制大队联系沟通,在翁某同意配合的情况下对翁某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先提取翁某血样,随后让翁某喝完同样一瓶乌苏啤酒,之后在翁某喝酒后的2小时、4小时、6小时分别提取翁某血样,将四次血样送往检验鉴定。
与此同时,副中队长何灵贵安排人员找到了事发前和翁某一起喝酒的证人,根据证人提供的证词:7月2号21时到23时,翁某曾在镇上某酒吧喝酒,约喝了一箱雪花啤酒。
6小时的侦查实验结束后,检验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喝酒前翁某体内血液未检出酒精成分、喝酒后2小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ml、喝酒后4小时血液酒精含量小于5mg/ml、喝酒后6小时血液未检出酒精成分…
即使翁某在凌晨4点又喝了一瓶乌苏啤酒,当他来到交警队投案时,6小时过去了,这瓶啤酒对当时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并没有影响。侦查实验做了,四次血检报告结果也出来了,那么翁某到底有无在投案前喝了一瓶乌苏啤酒呢?
证据面前,肇事人翁某承认,自己害怕承担刑事责任,确实在投案前喝过酒,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混淆醉驾的事实,以此减轻惩罚。
7月14日,翁某被依法移送起诉,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三门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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