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通告天台县企业分批有序复工
(第10号)
为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规定,全县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并严格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按照市里明确的优先复工原则,县内上市公司、已报会的拟上市公司、年度县20强企业和自营出口10强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经核准后,允许自2月10日起开始复工。2月18日起,有序安排其他工业企业复工。
三、2月10日起复工的企业,复工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核查,县企业复工评估审核小组评估审核后,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2月18日起复工的企业,由乡镇(街道)核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四、复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返工人员管控到位、生产物资准备到位、设备设施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到位、防疫闭环管理到位、安全环保落实到位。
五、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用工、用能、物流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企业复工后,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原有通告中要求关停或暂停的餐饮、住宿、旅游、客运、文体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相关单位和场所,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年2月8日?编辑:戴慧蜜?审核:许群芬往期回顾9号通告天台县关于要求对来自温州人员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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