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的讯问地点与实际不一致的能否作为定案

概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作出一份二审判决,由市检察院因不服市法院判决而提出抗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笔录上的讯问地点与实际不一致的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年8月,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侵吞公款,公诉机关认为廖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然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是认定廖某是否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此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本案经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证据不足,后者即抗诉。

审判观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经查,廖某于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后,至当月8日一直在鄂州市检察院讯问室,上述行为违背了“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年6月4日至13日、6月17日至18日、7月5日至8日期间,检察机关将廖某羁押于鄂州市检察院办案区进行讯问,且年6月11日、6月18日、7月7日对廖某的录音录像也均在鄂州市检察院讯问室,上述行为违背了“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的规定。鄂州反贪押()08号《提押证》证实,侦查人员于年6月14日提解廖某,同月17日16时0分才还押;年7月1日17时30分提解廖某,同月5日7时10分才还押。侦查人员提解廖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但其间所做的讯问笔录没有超过12小时。侦查机关对以上行为虽作出了相应解释和说明,但解释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廖某在该期间的供述,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评述:

对于言辞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注意讯问地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异常。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讯问笔录来证明廖某存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其存在程序性瑕疵,由此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便归结为了本案上述“讯问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对于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基层公诉机关未在法定的讯问地点进行讯问,在此情况下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理由,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再审法院依法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即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作者:侯晨晨律师

校对:宋开诚律师

单位: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成功获得案件不移交检察院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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