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69期)。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69期)
抽样编号为XC的福德湾原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7月15日,当事人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德湾原浆白酒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年7月15日,我局委托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位于苍南县矾山镇南堡村垟心37号的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德湾原浆白酒进行抽检。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苍南天泉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NO:LH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由法定代表人曾瑞局签字确认接收,上述情形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同批次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为生产的产品酒精度数检验结果低于标准范围0.6-0.8度,不符合相关规范,因该指标为产品质量指标,同时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少、对人体危害小,社会危害性低;同时案发之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无主观故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白酒产品共计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合计罚没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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