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父子三人报复杀人案将二审开庭,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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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2日下午,省高院将在天台县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天台大户丁村1.30杀人案”。
该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预谋报复,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和1人轻伤。年8月27日,天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死刑,陈某甲、陈某丙无期徒刑。
年,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村开始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确定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用地面积1:1。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10刑初67号”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年,大户丁村按方案抓阄分地基(安置用地),被告人陈某甲家与被害人孙某乙家均已分到足额的地基。陈某甲家因村里未给其前妻陆某某另分地基,欲占有尚未分配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老屋原址地基B区11幢第8号,而该地基两边的6、7、9、10号地基均属孙某乙家所有,孙某已也因为地基安置一事不断信访。
因两家对8号地基归属仍有争议,年9月,在始丰街道主持下,村里商议决定将第8号地基定位给孙某乙。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后,为继续占有该地基,在该地基上放置了集装箱改装的移动房。此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儿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多次商量若移动房被拆除则要报复孙某乙一家。1月16日晚,陈某乙、陈某丙拿着孙某乙女儿孙某甲的照片到其居住的小区打听、寻找未果。
1月29日,街道向陈某甲一家下达拆除通知书后其家人于当晚再次谈到报复一事。
年1月30日14时许,天台县始丰街道办事处与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到大户丁村联合执法,拆除放置于8号地基上的移动房,孙某乙方遂在该地基上施工建房。
随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附近的万象路守候孙某乙家人。期间,陈某甲准备了扳钳、二把羊角锤,陈某乙准备了铁锤、剪刀。当天17时15分许,孙某甲从工地离开准备上车时,陈某乙将其按倒在车内,用剪刀刺截其头、颈部多次,用铁锤砸其头部;被告人陈某甲赶至车门旁用羊角锤朝孙某甲头部击打,并用羊角锤击打前来阻拦的工人许某某、周某某(系孙某乙妻子)头部。随后,被告人陈某丙从汽车上拿出钢管击打许某某头部,并随后驾车多次撞向周某某。陈某甲又对赶来的孙某乙进行殴打,随后陈某乙又将孙某乙踢倒后用脚猛跺头部。17时19分许,陈某甲父子等3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系因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孙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天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因争地基未成而迁怒于被害人一家并预谋报复,作案动机卑劣,且杀人意志坚决,后果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均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甲、陈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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